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补 充 保 险 是 党 的 十 四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的 建 立 多 层 次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国 家 法 定 基 本 保 险 的 一 种 必 要 补 充 。 为 了 深 化 我 市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 建 立 多 层 次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 根 据 《 劳 动 法 》 、 国 务 院 及 市 委 、 市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

    一 、 建 立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建 立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政 府 在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保 障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的 同 时 , 鼓 励 企 业 建 立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提 高 职 工 退 休 后 的 养 老 待 遇 , 以 激 励 职 工 的 劳 动 积 极 性 , 增 强 企 业 的 凝 聚 力 ,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  建 立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原 则 是 :
    ( 一 ) 有 利 于 企 业 发 展 的 原 则 。 企 业 建 立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是 为 了 激 励 职 工 的 劳 动 积 极 性 , 促 进 企 业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同 时 , 在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基 础 上 , 多 提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提 高 职 工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两 者 互 为 因 果 , 相 得 益 彰 。 但 最 根 本 的 一 点 , 就 是 要 有 利 于 企 业 的 发 展 。
    ( 二 ) 效 率 原 则 。 这 一 原 则 主 要 表 现 为 : 第 一 , 各 个 企 业 的 补 充 保 险 因 经 济 效 益 不 同 而 有 所 区 别 。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好 的 , 可 以 多 补 充 ; 经 济 效 益 不 好 的 , 可 以 少 补 充 或 不 补 充 。 第 二 , 各 个 职 工 的 补 充 保 险 因 劳 动 贡 献 不 同 而 有 所 区 别 。 对 于 贡 献 较 大 的 职 工 , 企 业 可 以 提 高 其 补 充 保 险 比 例 。 职 工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金 的 高 低 与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个 人 的 劳 动 贡 献 直 接 挂 钩 , 能 够 促 使 职 工 关 心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 调 动 劳 动 积 极 性 。
    ( 三 ) 政 府 指 导 与 企 业 自 主 相 结 合 原 则 。 这 一 原 则 主 要 表 现 为 : 第 一 , 政 府 要 对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进 行 宏 观 指 导 , 制 定 法 规 和 规 章 , 规 范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行 为 。 第 二 , 企 业 可 以 按 照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 根 据 本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自 主 制 定 具 体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方 案 。 第 三 , 企 业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方 案 须 报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对 违 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 应 要 求 企 业 修 改 。

    二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实 施 范 围 和 条 件
    1 、 凡 深 圳 市 注 册 的 企 业 、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用 人 单 位 ) 及 其 个 有 深 圳 户 籍 、 蓝 印 户 口 的 职 工 , 均 属 于 本 方 案 的 实 施 范 围 。
    2 、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 经 济 效 益 较 好 , 上 年 度 经 营 无 亏 损 , 已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 二 ) 缴 费 比 例 及 资 金 来 源
    1 、 用 人 单 位 应 根 据 经 济 效 益 情 况 决 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比 例 , 缴 纳 比 例 一 般 在 本 单 位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0% 左 右 。
    2 、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在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5% 以 内 的 部 分 , 从 经 营 成 本 中 列 支 ; 超 过 部 分 从 用 人 单 位 的 公 益 金 ( 或 奖 励 、 福 利 基 金 ) 中 列 支 。
    3 、 根 据 “ 效 率 优 先 , 兼 顾 公 平 ” 的 原 则 , 用 人 单 位 或 以 按 照 职 工 的 劳 动 贡 献 、 工 作 年 限 等 , 自 主 决 定 职 工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分 配 办 法 。 劳 动 贡 献 大 , 工 作 年 限 长 的 职 工 , 可 以 适 当 提 高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 但 职 工 个 人 月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本 单 位 职 工 月 平 均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500% 。
    4 、 为 了 与 国 家 、 省 、 市 的 有 关 现 行 政 策 相 衔 接 , 对 国 家 、 省 、 市 规 定 应 提 高 退 休 待 遇 的 职 工 , 用 人 单 位 应 适 当 提 高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
    ( 三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1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记 入 职 工 个 人 帐 户 。
    2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与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制 度 相 结 合 。 职 工 每 届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 该 届 合 同 期 间 记 入 职 工 个 人 帐 户 的 补 充 养老保险费, 归 职 工 个 人 所 有 ;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期 未 满 擅 自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的 , 或 因 违 法 违 纪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扣 回 该 届 合 同 期 间 记 入 职 工 个 人 帐 户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3 、 职 工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的 本 息 归 职 工 个 人 所 有 , 职 工 退 休 后 可 以 按 有 关 规 定 支 取 。
    4 、 职 工 调 动 工 作 时 ,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从 原 单 位 补 充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转 入 新 单 位 补 充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因 用 人 单 位 关 、 停 、 并 、 转 和 职 工 升 学 、 参 军 、 失 业 或 新 就 业 的 用 人 单 位 未 实 行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可 暂 由 原 经 办 机 构 管 理 , 待 具 备 条 件 时 再 予 转 移 ; 职 工 出 境 定 居 时 , 其 个 人 帐 户 可 发 给 本 人 。
    5 、 职 工 退 休 前 死 亡 或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未 支 付 完 以 前 死 亡 的 , 其 个 人 帐 户 余 额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 的 规 定 由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继 承 。
    ( 四 ) 职 工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实 行 “ 老 人 老 办 法 , 中 人 中 办 法 , 新 人 新 办 法 ” 。
    1 、 1996 年 12 月 31 日 前 退 休 的 职 工 , 由 于 没 有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 因 此 , 实 行 “ 老 人 老 办 法 ” , 按 下 列 办 法 建 立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1) 建 立 退 休 职 工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共 济 基 金 。 共 济 基 金 的 总 额 按 下 列 标 准 筹 集 :
    1996 年 12 月 全 市 退 休 金 总 额 × 10% × 96 个 月
    共 济 基 金 由 市 财 政 和 社 保 局 各 负 担 1/2 , 市 财 政 将 资 金 分 期 拨 付 给 社 保 局 , 由 社 保 局 负 责 管 理 。
    (2) 社 保 局 从 共 济 基 金 中 按 月 向 退 休 职 工 发 放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金 , 发 放 标 准 为 :
    1996 年 12 月 本 人 月 基 本 养 老 金 ( 不 含 房 补 ) × 10%
    (3) 经 济 效 益 好 的 企 业 还 可 以 向 退 休 职 工 发 放 企 业 补 充养老 保险金。
    2 、 2002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退 休 的 企 业 职 工 实 行 “ 新 人 新 办 法 ” , 自 1997 年 1 月 开 始 , 建 立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 职 工 退 休 后 , 可 以 一 次 或 分 次 支 职 个 人 帐 户 的 储 存 资 金 。
    3 、 199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退 休 的 企 业 职 工 实 行 ’ 中 人 中 办 法 ” , 按 下 列 办 法 建 立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1) 该 部 分 职 工 在 职 期 间 , 按 “ 新 人 ” 办 法 建 立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记 入 个 人 帐 户 , 退 休 后 可 以 支 取 。
    (2) 该 部 分 职 工 退 休 后 , 还 按 “ 老 人 ” 办 法 按 月 领 取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金 , 其 领 取 标 准 为:
   本 人 退 休 当 月 月 基 本 养 老 金 ( 不 含 房 补 ) × 10% × (1- 递 减 比 例 )
    凝 减 比 例 以 1997 年 1 月 为 准 , 每 推 后 一 个 月 退 休 者 , 递 减 1 /60 的 补 充 养 老 金 。
    (3) 该 部 分 职 工 按 “ 老 人 ” 办 法 计 发 的 补 充 养 老 金 , 社 保 局 和 退 休 职 工 所 在 企 业 各 负 担 1 /2 。 社 保 局 负 担 部 分 由 社 保 局 按 月 发 放 ; 企 业 负 担 部 分 由 企 业 按 月 发 放 , 资 金 在 生 产 成 本 中 列 支 , 税 前 提 取 。
    ( 五 ) 经 办 机 构
    1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金 融 机 构 经 办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 双 方 应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委 托 事 项 、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资 金 收 益 率 及 违 约 责 任 等 。
    2 、 具 备 条 件 的 大 型 企 业 、 企 业 集 团 和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 经 市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也 可 以 自 行 经 办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但 必 须 建 立 专 门 的 经 办 机 构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必 须 与 企 业 的 其 他 资 金 分 开 管 理 。
    ( 六 ) 监 督 管 理
    1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政 府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方 案 , 报 市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后 实 施 。
    2 、 用 人 单 位 应 建 立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管 委 会 由 企 业 经 营 者 代 表 、 工 会 负 责 人 、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监 督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方 案 的 实 施 情 况 , 对 方 案 的 修 改 调 整 提 出 建 议 , 委托经办机 构等 。
    3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专 项 储 存 专 款 专 用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
    4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及 经 办 机 构 接 受 职 工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市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政 府 财 政 、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 审 计 。 用 人 单 位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每 年 定 期 将 基 金 情 况 向 职 工 公 布 。
    5 、 市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市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政 策 制 定 、 统 一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

    三 、 抓 好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 一 )1997 年 度 为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阶 段 , 选 择 部 分 企 业 重 点 是 大 中 型 国 有 企 业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 通 过 试 点 , 总 结 经 验 , 1998 年 全 面 推 广 。
    ( 二 ) 根 据 深 圳 市 委 、 市 政 府 《 深 圳 市 1997 年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年 度 计 划 》 ( 深 发 〔 1997 〕 3 号 )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由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办 公 室 和 市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局 负 责 。
    ( 三 ) 在 试 点 阶 段 , 企 业 实 行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须 向 市 体 改 办 、 社 保 局 申 请 列 入 试 点 , 并 根 据 本 方 案 制 定 企 业 具 体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方 案 , 经 市 体 改 办 、 社 保 局 审 查 批 准 后 , 方 可 实 施 。
    ( 四 ) 本 方 案 中 有 关 “ 老 人 ”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及 “ 中 人 ” 按 “ 老 人 ” 办 法 享 受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全 市 所 有 企 业 均 自 1997 年 1 月 开 始 实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