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内外法律适用指南

 

在深圳市,目前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国家劳动部和国务院其它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3)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4)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特区法规规章(名称冠以“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例、规定、决定等)5)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制定的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冠以“深圳市”的条例、规定、决定等)6)深圳市政府及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文件,深圳特区内外适用法规情形有所不同。

在深圳特区内,按以下顺序适用法规--当各个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次序在先的法规优先适用:1)深圳特区法规规章,2)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3)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 、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门规章;4)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在宝安、龙岗两区,按以下顺序适用法规:1)国家法律 和行政法规;2)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 、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规章;3)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上述法规和文件均无相应规定时,参照深圳特区法规规章执行。

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和法规,参照规章。因此,当法规与规章相冲突时,应当依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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